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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待规范 政府应尽显其社会职能

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实践可谓是“千呼万唤始出来”。2006年12月30日,首个产业投资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方正式设立。而随着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政府在产业投资基金中的定位问题也日益凸显。

  可能出现的三种定位情形

 

  现实中政府在产业投资基金中的定位可能出现以下三种情形:

 

  一、参与角色分配:公平竞争的投资者。

 

  在产业投资基金的主体中存在投资人与基金管理者、基金管理者与未上市企业两层代理关系。尽管投资者是基金资产的最终拥有人,虽不直接参与基金的运作,但却有权享有基金投资产生的收益,同时以基金份额对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目前没有规范排斥政府成为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但政府作为投资者参与竞争就必然涉及到准入公平性的问题,从而阻断了更优的投资选择。其次会涉及到政府对其直接投资部分的评估与监管的问题。再次,在某些产业投资中,政府俨然已经脱离了纯粹投资者的身份,转而直接干预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有悖于投资基金运作的原理。因此,政府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还存在许多急需改进和提升的空间。

 

  二、运作模式控制:政府中心型融资方案。

 

  就国际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主要模式来看,主要存在以英美为代表的“证券市场中心”模式、以德日为代表的“银行中心”模式以及以以色列、韩国为代表的“政府主导”模式。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由于国内缺乏创业上市的途径,资本市场欠发达,政府在产业投资基金中依然承担着融资中心之一的角色,即我国部分产业投资基金运作采取的是“政府中心型”模式。这样,政府的资金支持就显得至关重要,既包括政府作为投资者的自有资金提供,同时又包括向外融资、引进资本的行动。

 

  在“政府中心型”的运作模式下,政府的融资能力需要进一步扩张。在政府自行投资不足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更为广泛的风险资本来源,主要是民间的富余资本如养老基金、保险基金进入资本市场。此外,我国对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较为重视,但缺乏对基金退出机制的有效保障,政府在其中应有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发挥。

 

  三、 社会职能承担:综合环境的创造者。

 

  综观世界各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特别是初始阶段,政府都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我国目前尚处于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萌芽阶段,面临一定的困境,也对政府社会职能的承担提出了一定挑战。

 

  首先是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立法的缺失。我国早在1995年便出台了《境外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而对本土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却迟迟没有正式立法。

 

  其次,我国产业资金运行的市场体系有待培育。尽管我国资本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初具规模,但仍然存在违规操作等令人担忧的问题。而且,我国的证券交易品种还较为有限。这些状况必然要求政府在今后的方案中,对培育资本市场采取恰当的方式,进一步加大产业投资基金运行的自由度。

 

  再次,我国产业投资基金需要适宜生存的社会环境。政府从法律、市场、财政方面的支持对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至关重要,而基金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良好的社会环境。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进一步发展迫切需要政府勇于创新、开拓进取、提高行政效率,为发展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做好铺垫工作。

 

  可见,我国政府对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承担着多方位的社会职能,在完善立法、培育市场、创造环境等诸多方面,我国政府肩负着长远而艰巨的综合性任务。

 

  我国政府在产业投资基金中的定位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在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初期,我国政府承担着基金投资者、运作主导者以及社会环境创造者的多重身份。这种多重角色混同的状况对促进产业投资基金有序发展将可能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如基金运作行政化倾向严重、私人资本介入基金渠道受限制等。因此,找准我国政府在产业投资基金中的定位,成为政府发挥作用的先决条件。

 

  我国的资本市场现实状况启示我们,产业投资基金的运行不可能脱离政府而存在。在较为成熟的产业投资基金发起和融资方式下,顺畅的进入通道、便利的退出机制、合理的风险收益比例,三方面必不可少。其中的各项环节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与保障,也离不开政府合理的规划与必要的宏观调控。但是政府的职能应当进一步明确,而不能以混同的角色来处理产业基金运行的各类问题。

 

  当前,政府正面临着转变多重角色的重大使命,而最重要的政府职能应当定位为政府的社会职能,即努力创造产业基金运行的综合环境,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尽快制定规范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法律法规,使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有法可依、稳步推进。我国目前仅出台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境外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但对于境内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仍没有针对性的规定。

 

  其次,拓宽产业投资基金的来源,同时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这是从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流程进行考虑的。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可以避免以政府和国有企业为主的导向性投资趋势,也可以满足我国居民日益增长的投资需求,为私人资本的流动提供空间。而资本市场的日趋完善将为产业投资基金营造良好的退出机制,有利于投资者获得收益进一步进行投资,也有利于产业投资基金的良性循环。

 

  最后,政府还应当充分发挥其对于产业投资基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政府不宜直接干预资金的运作,但可以根据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对基金的审批和投资限制产生一定的导向作用。同时,根据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政府还可以对设立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投资基金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与国家产业政策相协调。

 

  需要指出的是,一旦社会已经形成创新氛围和创新机制,政府就应该从广泛的直接介入中脱身出来,转而以政府特有的权利支持市场化的社会风险投资机构。支持的方式主要包括:资金支持和政策支持。例如,政府给予风险投资机构低息贷款,壮大社会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规模;政府对创新技术本身和风险投资机构给予环境支持等。

 

  因此,我国政府在产业投资中的职能定位可以明确为有所为而有所不为。一方面,应当充分发挥政府的社会职能,在法律体系构建、资本市场培育、政策措施支持等方面有所进展。另一方面要克服投资者、主导者以及社会环境创造者角色混同的不利局面,为产业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做出综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