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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纳入质押品是量化宽松吗?

7月14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将地方政府债券纳入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质押品范围,是允许银行把自己持有的地方政府债质押给央行以获得流动性。

作者:张玉 来源:中国证券网

关于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15]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完善国库现金管理质押品管理,深化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2015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5〕102号)规定,将地方政府债券纳入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质押品范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质押品范围。在国债基础上,增加地方政府债券作为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

参与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取得国库定期存款,以记账式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现券作为质押。地方政府债券不受发行主体的限制,可以跨地域质押。

二、质押计价与比例。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按债券面值计价,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分别按存款金额的105%、115%质押。

三、风险控制。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加强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风险管理。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债券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国库现金管理质押品范围、比例等质押制度,确保存款资金安全。

四、操作流程。商业银行以地方政府债券参与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37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银发〔2006〕337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183号)规定的招投标、质押和资金划拨等操作流程执行。

五、实施日期。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按原办法规定已办理完质押操作的,不再另行调整。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6月30日

所谓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是指为了充分利用中央国库现金,财政部委托中央银行把中央国库中的现金贷给银行,银行用国库券作为借款质押品。当贷款到期时,中央银行负责收回贷款和利息,向银行归还质押品,并且通知财政部。

中债资信公用事业部技术负责人宋伟健对记者表示:这可以理解为商业银行利用符合条件的质押品获得流动性的一种方式。

实际上,前段时间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2015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中规定,“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地方债暂不可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进行现券交易,可以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进行流通。地方债纳入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和试点地区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抵(质)押品范围,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债券,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可纳入部分货币政策操作的抵(质)押品范围,纳入商业银行质押贷款的抵(质)押品范围,并可按规定开展回购交易。”这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文是对上一通知的延续和细化。

截至目前,财政部共下达2批1万亿元的置换债券额度,合计2万亿元,市场传言未来还有第3批1万亿元的置换债券额度。

根据中债资信统计,自今年5月18日2015年地方债发行正式启动以来,截至7月13日,已发行的地方债总量已达到217期、11,086.97亿元。

可以预见,今年地方债最后发行的总规模会很大,而目前地方债流动性较差,允许将其纳入国库现金管理质押品范围后,有利于银行将其持有的地方政府债券根据自身需要再次获得一定的流动性。银行可以将地方债占用的配置资金重新释放,获得流动性来进行其他回报较高的资产的配置,这也有利于提高银行对地方债的认购热情。

以前银行可以获得国库资金的质押品种主要为国债,这次地方政府债和国债一样,获得了抵押品的一种资格。当然,考虑到国库现金管理的目的、原则和操作规则,以及央行货币政策的特点,它不意味着中央银行将因此开展相对应特定额度的流动性的投放,这次地方债纳入质押品范围并不能理解为量化宽松。